2015-01-08 10:56:08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:華圖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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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人大代表、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黨委書記、行長 周學東
雖然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頒布施行,但在實際運作中仍然遇到一些問題。
比如:條例的適用范圍僅限行政機關,并不包括司法、人大機關等管理公共事務的國家機關,因而信息公開不充分,導致征信機構難以發(fā)展,制約了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。另外,條例屬于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(guī),層級低于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,受到保密法、檔案法等上位法的限制,導致權威性不足,對行政機關的約束有限。
相對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以法律形式規(guī)范政府信息公開,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效力層級上明顯偏低。所以,無論是考慮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作為國家基本行政制度的性質,還是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(guī)定,以及為了保證與保密法、檔案法擁有同等的立法層級,都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法。
政府信息公開法應包括以下內容:
一是擴大法律適用范圍。將司法機關、立法機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機構納入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范圍,解決實際生活里公眾獲取立法、司法信息難的問題。
二是明確征信機構獲取信用信息的方式與范圍。在立法中明確規(guī)定,征信機構為提供征信服務的需要,有權要求公共管理機構公開相關信息。同時出于數據保護考慮,防止征信機構濫用權利、收集非必要信息,應明確哪些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信用信息。
三是以“負面清單”的形式明確免予公開的信息范圍。借鑒國外立法經驗,在政府信息公開法中明確列舉屬于免除公開的信息范圍,只要是不屬于排除事項的信息,行政機關原則上都必須予以公開。
四是取消對申請公開的目的限制。賦予所有公民平等的申請公開權,盡可能地將政府信息公之于眾,放寬申請公開的資格要求,以及取消“特殊需要”的目的限制。
五是明確“政府信息不存在”的界定標準。針對實踐中行政機關對“政府信息不存在”隨意擴大解釋的情況,應在政府信息公開法中具體細化,真正明確“政府信息不存在”的法律內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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